陈小球-基础第四章合同法律制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民法典》中包含很多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规定。在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时,应适用这些规定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2022年新增)。(一)合同成立的时间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补充】确认书,是在当事人采取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为了识别与确定当事人表示的意思属于合同意思,增强书面凭证证据效力的文书。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1.一般原则: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提示】(约定→)收件人主营业地→收件人住所地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提示】(约定→)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4.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4条,目前该司法解释已经失效,但教材保留了该表述。)六、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提示、说明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1)具有《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