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金融工基础班-丁奎【知识点二】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流程★(四)判断企业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企业在判断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分以下两种情形作进一步的判断: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示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通常称为“过手安排“)【示例】第1第十三章金融工基础班-丁奎当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时→当且仅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通过”过手测试”)→转出方才能按照金融资产转移的情条件1:企业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不垫付原则Tips:在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中,如发生由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收款日期与向最终收款方付款的日期不同而导致款项缺口的情况,转出方需要提供短期垫付款项:【例题】“过手测试”——不垫付原则情形1:交易协议规定,转出方在设立结构化主体时需要向结构化主体提供现金或其他资产以建立流动性储备,确保在收取基础资产款项发生延误时能够向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持有者按协议规定付款,被动用的流动性储备只能通第2第十三章金融工基础班-丁奎分析:由于转出方出资设立了流动性储备(即提供了垫付款项),在发生收款延误时,转出方有义务向最终收款方支付尚未从基础资产收取的款项,且如果出现基础资产后续产生的现金流量不足的情况,转出方没有收回权,导致该交易不满足“转出方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条件。情形2:如果资产证券化协议规定:转出方承担或转出方实际承担了在需要时向结构化主体提供现金借款的确定承诺,且该借款只能通过提留基础资产后续产生的现金流的方式收回情形3:如果结构化主体的流动性储备不是由转出方预提或承诺提供的,而是来自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或者由资产支持证券的第三方次级权益持有者提供,且转出方不控制(即不需合并)该结构化主体分析:由于转出方没有向结构化主体(即转入方)支付从被转移金融资产取得的现金流量以外的其他现金流量,第3第十三章金融工基础班-丁奎条件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转出方)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转出方)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无自主处置原则条件3:企业(转出方)有义务将代表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