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_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2)︱习题班-马兆瑞【案例】(2021年1套)星美公司是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控股股东晨亮集团持有该公司53的股份。星美公司最近一期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为2.8亿元。2019年1月21日,星美公司制订了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计划通过公开发行优先股筹资1.5亿元,第一年采取5的固定股息率,第二年起股息率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3至6之间浮动。该方案未获董事会表决通过。【问】(1)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筹资1.5亿元的计划,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2)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股息率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1m【解析】(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本案中拟发行的优先股筹资额1.5亿超过了星美公司发行前净资产(2.8亿元)的50。(2)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本案中星美公司优先股发行方案草案中确定的股息率在第二年起为浮动18_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2)︱习题班-马兆瑞【案例一】(2016年1套)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成为甲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原第一大股东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2015年11月20日,甲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3日,戊和辛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问】(1)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2)乙在收购甲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2m解析】(1)乙、戊、辛构成一致行动人。所谓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