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一、增值税征税范围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2013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2015年单选题、多选题)(1)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提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为发货满180天的当天。【案例】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案例1】甲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饼干用于单位幼儿园或交际应酬,视为销售饼干。因该部分货物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在自产或者加工过程中未缴纳税款,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该货物不能继续进行流转,因此这种情况下要向最终使用者对该货物进行征税。其实这也是为了税负公平,若甲公司不自产饼干,而是购进饼干用于单位幼儿园或交际应酬,那此时甲公司就要负担购进货物的增值税,故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案例2】甲公司将购进的饼干用于单位幼儿园或交际应酬,不视同销售。那是因为增值税1是流转税,只在流转环节缴纳。购进的货物在购买时单位已经负担了增值税,单位将其用于最终消费,当然不用重复缴纳税款。同时,因购进的货物未用于生产经营方面,故购进时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作进项抵扣。【案例3】甲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进的设备用于投资其他单位、分配给投资者或无偿赠送其他单位的,视同销售。其一是为了防止纳税人涉嫌逃避税,明明是销售,却通过“投资”、“分配”、“无偿赠送”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其二该设备仍然处在流转环节,而非进入最终消费领域,故其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提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例题1•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发生的下列情形中,不得从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