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3)︱习题班-马兆瑞【案例一】(2016年1套)在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破产宣告前,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债权人的名义提出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问】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是否有权提出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解析】无权提出重整申请。根据规定,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案例二】(2020年1套)2019年9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随后,甲公司及甲公司股东张某(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5)均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甲公司同时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9月18日,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问】张某是否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案例一】(2019年1套)1.2018年9月5日,债务人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提交了破产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于9月18日裁定受理,并指定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A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A公司认为,重整申请由其提出,因此,重整计划草案亦应由其制作。【问】A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应由其制作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解析】不成立。根据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2.重整期间,管理人确认:A公司存在欠税、拖欠职工工资及补偿金、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无法向预付费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费储值金等情况。管理人提议按照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的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但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表示异议,认为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重视,要求在普通债权组中分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1m【解析】张某有权提出重整申请。根据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原话复述)在本题中,张某的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已经达到15。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3)︱习题班-马兆瑞进行表决。【问】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关于分设小额债权组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应当由谁决定?【3.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多轮调整后提交表决。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A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时又设立了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相关情况如下:出席表决会议的出资人28人,占A公司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