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单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五、房产税的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2.纳税地点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期限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委托某施工企业建造一幢办公楼,工程于2009年12月完工,2010年1月办妥(竣工)验收手续,4月付清全部工程价款。根据房产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对此幢办公楼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0年)A.2009年12月B.2010年1月C.2010年2月D.2010年4月【答案】C【解析】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定(★★)1.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按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2.征税范围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3.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14.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