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_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1)︱习题班-马兆瑞【案例一】(2016年2套)投资者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刘某认为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对股市风波负有直接责任,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问】刘某是否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资格?并说明理由。【案例二】(2016年1套)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问】(1)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并说明理由。(2)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1m解析】(1)董事会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原话复述)(2)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通过。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原话复述)在本题中,全体董事11人,对该项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为5人,并未超过半数,该项决议不能获得通过。【解析】刘某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资格。根据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原话复述)在本题中,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17_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1)︱习题班-马兆瑞【案例】(2018年1套)2017年6月22日,乙公司股东贾某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乙公司股东会6月1日通过的合并决议。经查,乙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股东,但乙公司并未向贾某发送电子邮件,而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贾某及其他股东均出席了6月1日的股东会会议并表决。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了贾某的诉讼请求。【问】人民法院认为乙公司股东会召集程序确有不符合章程之处,但仍然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2m解析】人民法院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话复述)在本题中,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发送电子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