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中宝-基础第四章合同法律制【考点5】租赁合同(★★★)(P120)1.租赁合同期限(1)租赁期限限制:①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②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2)不定期租赁①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019年案例分析题)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③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020年案例分析题)【提示】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9年案例分析题)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维修义务(2019年案例分析题、2020年案例分析题)①“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③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2)租赁物的使用与收益(2014年案例分析题、2020年案例分析题)①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③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3)转租(2020年案例分析题)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出租)合同。【提示】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教材未收录)【考题·单选题】乙承租甲的房屋,约定租赁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经甲同意,乙将该房屋转租给丙,租赁期间为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