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本章概述本章包括2个单元:(1)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票据法律制度。本章自机考改革后分值波动比较大,在单套试卷中的最高分值曾达到17.5分,而最低分值仅为9.5分。本章很少不涉及大题,请考生做好应对票据法律制度大题的充分准备。2017年本章考点的主要变化有:(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全面更新;(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对信用卡有关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3)根据《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对银行卡刷卡结算收费进行了重大调整。第一单元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情分析考卷之一考卷之二考卷之三单项选择题-1题1.5分-多项选择题---判断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不定项选择题4题8分--合计5题9分2题2.5分1题1分单元框架考点解读一、支付结算概况(★)(一)主要支付工具1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2.我国目前已形成了以票据和银行卡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诚实守信就是要做到按照合同规定及时付款,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无权在未经存款人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动用存款人在银行账户里的资金。3.银行不垫款原则(1)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中。(2)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资金不足,或者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因为银行没有为存款人垫付资金的义务,另有约定除外。(三)结算纪律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守的结算纪律(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的纪律(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