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_专题3:合伙、公司和证券(3)︱习题班-黄洁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以甲公司董事长为首的8名董事和高管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到期。2019年5月底,农业农村部向社会通报猪瘟疫情。6月5日,财经媒体大同财经发布新闻报道称,甲公司正在与某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可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6月18日,甲公司在证交所网站上发布重大合同公告,声称公司研发的兽用疫苗注射液将投入产业化生产,对猪瘟的预防率达到100,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8名董事和高管各自售出部分股票。6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目前尚未有任何猪瘟商品化疫苗获批或上市,且目前尚无预防率为100的猪瘟疫苗”。证券交易所亦于同日就甲公司6月18日披露的公告向甲公司发出问询函。甲公司回复称,6月18日的公告误将“兽用注射液”写成“兽用疫苗注射液”。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2020年2月4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立案调查。【问题1】甲公司6月18日的公告构成哪些类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理由。【回答】甲公司6月18日的公告构成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①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的,构成虚假记载。在本题中,甲公司声称“预防率100”,对疫苗预防率这一重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的,构成误导性陈述。在本题中,甲公司在商名称的描述上,隐瞒了“注射液”的治疗本质,误导投资者认为该注射液为疫苗,构成误导性陈述。投资者李某于2019年6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2019年6月19日卖出。投资者赵某于2019年61om(更多资料+VX8_专题3:合伙、公司和证券(3)︱习题班-黄洁入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投资者孙某于2019年6月3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2020年3月陆续卖出。2020年5月,李某、赵某和孙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李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5日。孙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2月4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人民法院查明:公司股票价格自2019年6月19日跌停后,一直处于相对低位;2020年2月4日公司股价没有明显下跌。人民法院将2019年6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