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更多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75712326319_专题三公司、证券法律制度(4)︱习题班-陈小【2019B】(改编)新银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公司股东包括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为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2。2015年12月,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新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000万股。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决议通过,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根据以上意见,2016年2月1日,新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2016年2月5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2016年2月19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加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19日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2的决议。【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物灵公司关于“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决议通过,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观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进行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3)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2进行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