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二、资产的计税基础1.定义: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即某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原值-折旧-摊销(税法允许的,但不承认减值准备)2.基本原则:(1)取得时:一般情况下,税法认定的资产取得成本为购入时实际支付的金额。(2)持续持有过程中: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可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指资产的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一)固定资产1.初始确认时入账价值基本上是被税法认可的,即取得时其账面价值一般等于计税基础。2.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1)会计=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税收=成本-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累计折旧(税法不承认减值准备)【提示】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主要来自于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不同以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例题】(折旧方法和减值的不同)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开始计提折旧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为3000000元,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税法规定类似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的折旧可予税前扣除,该企业在计税时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0。2×10年12月31日(第2年年末),企业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200000元。【答案】1.会计处理:2×10年12月31日计提准备前的账面价值=3000000-300000×2=2400000(元)计提准备后的账面价值2×10年12月31日,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2400000-200000=2200000(元)2.税法处理:年折旧=期初账面价值×2/年限2×10年12月31日计税基础=3000000-3000000×20%-2400000×20%=1920000(元)该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2200000元与其计税基础1920000元之间的280000元差额,代表着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产生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增加,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1【例题】(计提减值准备的不同)甲公司于20×5年12月20日取得某设备,成本为16000000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8年12月31日(第3年年末),根据该设备生产产品的市场占有情况,甲公司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为9200000元。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与会计准则相同,企业的资产在发生实质性损失时可予税前扣除。【答案】20×8年12月31日,甲公司该设备的账面价值=16000000-16000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