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第一节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第二节收入的核算一、收入的内容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商品销售可以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1.办妥托收手续销售商品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3.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5.对于订货销售,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6.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的(1)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2)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视同买断方式具体包括两种情况:(1)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2)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委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7.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通常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8.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通常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