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领航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节选)(2022年8月5日印发)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和专业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区外专家咨询费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资料,可以作为年度部门预算的预算绩效申报资料,财政部门予以确认后直接纳入财政项目库。(二)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剂。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三)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项目、基础研究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自治区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四)合理确定经费安排计划。自治区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做好科研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合理提出分年度项目经费计划。首笔资金安排比例要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