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第03讲项目质量复知识点21.2项目质量复核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确保负责实施派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资质要求由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独立于执行业务的项目组,因此,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成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除此之外,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和适当的权威性以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当至少与项目合伙人相当。2.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3.遵守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为了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实务中,拟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到以下情况的影响:1.项目之间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威性的人员不足,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2.某一项目的前任项目合伙人被委任为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一段冷却期,要求在冷却期结束之前,前任项目合伙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这段冷却期至少应当为两年。(三)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的资质要求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过程中,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通常可能需要相关人员提供协助。同样,为了确保协助人员的客观性,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也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除此之外,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以履行对其分配的职责;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尽管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过程中可以利用相关人员提供协助,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仍然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承担总体责任,并负责确定对协助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四)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及时识别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委任一位新的项目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