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05讲票据丧失的补救、票据的伪造和变造4.票据丧失的补救(1)票据丧失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具体形式可以体现为烧毁、撕毁、泡成纸泥、遗失、被盗、被抢。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因此失票人无法证明和行使权利,甚至可能被他人利用。(2)挂失止付①意义:付款人在收到挂失的通知后,在法定期限之内,不向任何持票请求付款的人支付票据金额。利用这时间,失票人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来确认票据权利。②挂失止付适用票据种类:Ⅰ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Ⅱ支票;Ⅲ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Ⅳ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解释】上述票据的付款人都是确定的,无论持有人在何处办理提示付款,最后都由付款银行审核误才能支付。其他类型票据做不到。③效力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申请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因此已经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否则失去挂失的效力。如果申请人已经采取这一措施,付款人应当继续停止支付,但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3)公示催告①申报主体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在丧失票据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也就是票据记载的票据权利人。【解释】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持票人也可以申请公示催告。【提示】挂失止付并非公示催告的前置程序。失票人可以不挂失止付,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②公示催告适用票据种类:【解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无法申请公示催告。③程序Ⅰ失票人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Ⅱ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立刻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予以受理。Ⅲ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后者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序终结。Ⅳ法院在受理后的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Ⅴ利害关系人在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若此票据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若并非同一票据,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Ⅵ公示催告期限届满,且无上述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没有申请,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Ⅶ申请人作出上述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