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06讲票据的抗6.票据的抗辩(1)对物抗辩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权利抗辩,又称为绝对的抗辩。分为以下情形:①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Ⅰ出票行为因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举例】出票人签章是合同专用章;票据中文记载和数码不一致;对汇票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行了更改。Ⅱ票据权利已经消灭。②票据上所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Ⅰ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Ⅱ狭义的无权代理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越权代理下对超越代理权的部分不承担票据责任。Ⅲ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Ⅳ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Ⅴ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Ⅵ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③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Ⅰ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法律规定。Ⅱ法院经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后,票据权利人持票据主张权利的。(2)对人抗辩票据上的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的抗辩事由。【解释】对人抗辩是指票据本身、债务人也没问题,只是特定的持票人有问题,债务人只能对特定持票人进行抗辩。具体情形如下:①持票人方面的原因。Ⅰ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举例】有效汇票的收款人B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C背书转让,导致被背书人C并未取得利(票据权利仍然被B享有)。因此C向票据记载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但是B来主Ⅱ持票人不能证明其权利。【解释】背书不连续,持票人又不能证明背书中断之处是基于合法原因而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第1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注册会计师-经济Ⅲ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情形下,记载人对于其直接后手的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解释】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应当满足文义性。第2注册会计师-经济②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解释1】票据具有相对无因性。【解释2】票据具有相对无因性。票据债务人原则上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抗辩切断制度。由于B是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A可以基于原因关系对B提出抗辩。由于C不是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A不能以原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