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14讲和解制第八和解制度一、和解程序★★二、和解协议的效力★★★三、和解协议的终止(了解)【例题·多选题】(2009)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A.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B.和解申请只能由债权人一方提出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因此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B说法错误;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和解程序中并没有该规定。因此选项C说法错误;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因此选项D说法正确。第1和解协议的终止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对债务人与和解债权人的效力①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受和解协议约束,可以行使担保物权)★★★②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③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效力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申请债务人申请时间:①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通过及认可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后由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未通过或未认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注册会计师-经济【总结】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草案决议和通过的区别【总结】重整程序和和解制度的比较重整程序和和解制度的比较第2重整和解担保物权人的表决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