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05讲破产债权、债权人会议第五节破产债权一、债权申报期限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是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二、债权申报的要求(一)职工债权不必申报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2.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二)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三)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四)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五)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六)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七)连带债务人数人的破产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同时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报债权。(八)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九)委托合同(十)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十一)保证与破产★★★1.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债务人破产:已代为清偿的,以求偿权申报;第11.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2.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3.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