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10讲债权人会第五节债权人会议1.会议组成(1)债权人表决权①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在第一次会议上确认债权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②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③债权人可以自己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④通常认为,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上没有表决权。但如存在职工劳动债权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全额、及时优先受偿,或是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可能影响其清偿、就业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等情况时,职工债权人应享有表决权。职工债权人的表决权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解释】职工债权优先受偿,通常破产程序的进行和分配不影响其权益,所以原则上职工不宜享有表决权。⑤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解释】因为特定财产作为标的的担保物未必能够覆盖全部债权,所以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属于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法定的表决权。(2)债权人知情权①“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解释】资料还包括债权表、债权申报登记册及债权申报材料等。②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3)会议召集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②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Ⅰ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或者Ⅱ管理人、Ⅲ债权人委员会、Ⅳ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主席提议时召开。【解释1】提议召开应当理解为提议后就应当召开。【解释2】债权人会议主席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4)会议职权①核查债权;②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提示】不能由债权人会议直接换,由法院更换。③监督管理人;④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提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