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09讲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破产债权的确认3.债务人破产下保证人的申报与清偿(1)连带保证①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对于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Ⅰ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Ⅱ首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求偿,然后再以未受清偿的余额向保证人追偿。②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申报债权;尚未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将来的求偿权申报债权。③但是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解释】防止发生二次重复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第1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注册会计师-经济【解释1】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担保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但是有权就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和实现担保债权等方式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解释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④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2)一般保证第2注册会计师-经济根据《民法典》第687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解释】因此时债权人已不能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执行先行向债务人行使权利,所以可以向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追偿。4.保证人破产下的申报与清偿(1)连带保证①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②保证债务已到期时,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向保证人申报债权追偿。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为已到期,取消了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第3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无无注册会计师-经济(2)一般保证①一般保证人破产的,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②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可将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提前予以清偿(一般保证人的期限利丧失)。③由于债权人尚未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一般保证人应承担补充保证责任的大小,但债权人可以就“全部债权”向一般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如果债权人先获得主债务人的清偿,便可根据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