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06讲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程序等第七节重整一、重整申请1.直接申请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1)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2)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2.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二、重整期间1.定义: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第1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注册会计师-经济2.重整期间的特殊制度★★(1)债务人可自行管理事务: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别除权受限: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例外:①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②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恢复行使担保权。(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6)取回权受限制: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四、重整计划的效力第21.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4.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