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02讲管理人制第三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资格★★★【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A.因盗窃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张某B.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的行政清算组C.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王某D.正在担任债务人财务顾问的李某『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他。所以选项B正确。二、管理人的报酬★第11.报酬确定(1)由人民法院确定。(2)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但1.产生(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2)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2.积极资格(1)清算组: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2)中介机构: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3)个人: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3.消极资格(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中介机构与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①具有上述情形;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注册会计师-经济三、管理人职责第21.管理人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