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06讲取回4.取回权(1)取回权的一般规定①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而非债权人会议)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解释1】取回权的基础权利主要为物权,该标的在取回前视为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因此应当由管理人确认产权归属。【解释2】“另有规定除外”指的是重整程序中的取回权除外。②重整期间取回权的行使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企业事务)的债务人违反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解释】一般取回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形成,其行使不受原约定条件、期限的限制;但是,在重整程序中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③取回权的行使时间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者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权利人在上述期限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仍可行使取回权,但是)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④取回权行使支付对价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留置权)⑤取回权的障碍与诉讼Ⅰ权利人依法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而非管理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Ⅱ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⑥管理人有利于权利人的处分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有关权利人可以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2)他人财产违法转让①善意取得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Ⅰ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若普通破产债权没有得到全部清偿,可以向没有尽到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要求赔偿。第1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注册会计师-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