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10要约收购五、要约收购★★★(一)要约收购的要素第11.概念收购人在交易所的集中竞价系统之外,直接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购买其手中持有股票的收购方式。2.分类(1)全面要约收购、部分要约收购;(2)自愿要约收购、强制要约收购。3.最低比要约收购中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低于5%。4.期限30~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5.条件平等适用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6.收购要约(1)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可撤回;但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2)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3)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前15天内,不得变更,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通知被收购公司,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降低收购价格;②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③缩短收购期限。7.收购价格(1)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2)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8.支付方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等方式支付。9.竞争要约(1)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2)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但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注册会计师-经济(二)强制要约收购1.交易所交易触及强制要约收购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1)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2)继续增持股份的,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2.通过协议收购触发强制要约收购第210.禁售义务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