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02讲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制度3.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分类①强制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强制信息披露适用于公开发行的证券。自愿信息披露是公司自愿将超出强制信息披露之外的信息公布,一旦选择,则必须采用与强制信息披露相同的披露原则,如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②客观信息披露和主观信息披露客观信息披露,即“硬信息”,历史性信息的披露。发行人、上市公司将已发生的相关事实予以披露,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报告、管理层和主要股东及其持股变动。主观信息披露,即“软信息”,预测性信息的披露。发行人、上市公司对公司未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并公布,一般表现为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和分析。【解释】善意作出预测性陈述且有合理依据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免于因发布此类信息而承担证券欺诈的责任。因此,通常意义的虚假陈述都发生在“硬信息”披露的场合。预测性信息若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预测无依据等也会构成虚假陈述。③发行信息公开和持续信息公开发行信息公开又称为首次信息公开。但发行人在证券公开发行之后,往往还会发行新的证券,进行再融资。(2)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负责具体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及时、公平”(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既要在应履行信息披露的时点及时予以公开和披露,也要在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跟进和澄清。(3)信息披露的内容-首次披露①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从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核查后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并签名、盖章。【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