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03讲履行出资义务、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四、股东出资制度(一)出资期限★1.发起设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可分期缴付。2.募集设立:必须一次缴清并经验资方可设立登记。其中发起人认缴至少35%,剩余向投资者募集。(二)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等)。不得以劳务、信用、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提示】针对劳务,企业中但凡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都不能以劳务出资。如有限合伙人、股东。【例题·单选题】(2018)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得作为出资的是()。A.债权B.特许经营权C.知识产权D.股权『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三)出资义务的履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一是按期缴纳;二是实缴出资的财产形态、金额等应与股东认缴出资时的承诺一致。现金:缴付到公司账户;实物:动产——交付给公司;不动产——转移登记给公司,并交付公司使用;其他财产权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1.股权出资★★★股权出资的条件补救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已转让给公司)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前三项不满足,补正;没有评估的,评估2.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①评估作价问题未评估的——评估;评估确实少——认定出资不足。【注意】出资后市场价格或其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财产贬值的,不能认定股东出资不足。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②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到位的补正★★【注意案例】注册会计师-经济【例题·单选题】(2017)甲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5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乙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出资。乙于1月7日将房产交付公司,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5月9日,股东丙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履行出资义务。5月31日,人民法院责令乙于10日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6月6日,乙完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股东权利的起始日期是()。A.1月7日B.1月5日C.6月6日D.5月31日『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