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晟出品必属精品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第04讲摸底试卷(二)案例分析题(一)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50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55分。)1.青木证券有限公司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证监会取消了公司证券业务许可资格,责令关闭。解散清算程序中,清算组发现证券公司已资不抵债,账面净资产为-4.5亿元,清算组遂以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青木证券破产清算。经查,天津金圣投资管理公司、上海金业科技投资公司均是青木证券为逃避监管,借用他人名义设立的重要关联公司,其注册资本来源于青木证券,经营场所与青木证券的分支机构相同,两家公司名下的资产主要为根据青木证券的安排开展证券自营业务形成的股票业务,公司的基本负债系因与青木证券资金往来而形成。两家关联公司在账面上均资不抵债。清算组于2018年4月10日向法院申请将两家关联公司纳入青木证券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实质合并审理。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未组织听证,经审查后于5月3日裁定受理。债权人甲公司认为,采用实质合并破产,应当将青木证券、金圣投资、金业投资三家公司在组织上进行合并,统一分配清偿。金圣投资公司主张,采用实质合并破产,青木证券、金圣投资、金业投资三家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作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最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载明:(1)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作为共益债务清偿;(2)证监会对青木公司的行政罚款优于普通债权清偿;(3)将金圣公司持有的两支股票分配给债权人甲公司。要求: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清算组申请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正确答案』应由青木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规定,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关联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多个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题中,青木公司为管理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故清算组申请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应由青木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1分)【点评】关联企业程序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