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10讲买卖合同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第十节买卖合同1.标的物的转移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1)交付标的物①出卖人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参照《民法典》第510条(协议补充;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按照第511条:【链接】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是必须给对方合理时间。②出卖人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没有约定,参照《民法典》510条。仍不能确定,按照如下规则:根据《民法典》第603条,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视为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解释1】这里讲的需要运输,是涉及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第三方承运人。如果不涉及第三方承运人,那么根据《民法典》第511条处理。【解释2】“第一承运人”是代表其他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负责第一区段运输的承运人。(2)所有权转移①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解释】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②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解释】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③普通动产一物多卖的处理原则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Ⅰ先受领交付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Ⅱ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Ⅲ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解释】先受领交付>先支付价款(哪怕是定金)>先签订合同先交付给B,因此B获得电脑所有权。注册会计师-经济虽然先交付给B,但是C是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总结】善意取得>交付>支付价款>签订合同④特殊动产一物多卖的处理原则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Ⅰ先受领交付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Ⅱ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Ⅲ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登记,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