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第04讲合同的保全第五节合同的保全1.债权人的代位权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977945028(1)代位权行使条件根据《民法典》第535条,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解释】用于三角债的化解,打破合同相对性。①两笔债权均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解释】债务人的懈怠行为指的是其不以诉讼或仲裁的形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提示】并不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根据《民法典》第536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提前行使代位权。④债务人的债权并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所谓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与债务人身份具有密切联系,不可分离。而且权利的行使应当按权利人本人的意志。【例题·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注册会计师-经济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A.抚恤金请求权B.劳动报酬请求权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所谓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代位权行使的程序①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解释】代位权中的第三人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②若债权人胜诉,则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其他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解释】其他必要费用包括: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