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苏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考点3汇票的承兑和保证★★【学习提示】建议重点关注保证的相对记载事项,该内容可以考查主观题。一、汇票的承兑1.概念: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票据正面作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记载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请求承兑之人的票据行为。【注意】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补充】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2.承兑期限: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3.款式:【例题·单选题】(2020年)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A.票据金额B.背书记载的条件C.票据到期日)。【解析】(1)选项A: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选项B:属于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3)选二、汇票的保证1.票据保证VS民法上的保证: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可以具有民法上的保证的效力,但是并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2.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3.款式【苏苏总结1】附条件的结【苏苏总结2】汇票中日期记载效原创不易,侵权必究(更多资料+第1出票日绝对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付款日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出票附条出票不得附条件,出票无效背书附条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承兑附条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保证附条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绝对记载事项“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相对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日期未记载,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苏苏提示】条件无效,保证有效绝对记载事项“承兑”字样以及签章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未记载,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记载使承兑无效事项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基础班-苏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