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苏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第五部重整、和解和清算程考点1重整程序★★★【学习提示】本考点内容相对较多,申请主体、重整期间的效力等都属于易考点。一、重整申请二、重整期间1.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苏苏提示】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2.管理者: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1)可否债务人管理?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2)债务人管理的条件是什么?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①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②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③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④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3)何时提出自己管理?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自行管理的申请。(4)哪些职权可由债务人行使?经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经营的职权应当由债务人行使。【注意】与债务人存在利益冲突的职权(如破产撤销权)仍应由管理人行使。(5)是否都需要亲力亲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聘任经营管理者。(6)何种情形要终止自行管理?①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不适宜自行管理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决定。②债务人有上述行为而管理人未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终止决定的,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3.重整期间的效力:(1)担保权受限: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原创不易,侵权必究(更多资料+VX第1特例1担保物非必需如果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在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后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特例2担保物有损坏可能(1)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恢复行使担保物权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定。情形申请主体直接重整: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债权人转入重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