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苏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考点4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学习提示】执转破的内部决定程序、决定移送对执行的影响和裁定受理后财产的归属均属于重点内容。一、执转破的条件二、执转破案件的管辖1.地域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例题·案例分析题节选】(2018年)2017年4月,申请执行人B公司请求甲地级市乙县人民法院执行A公司(住所地为丙地级市丁县)位于乙县的X房产。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后经A公司书面同意,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问:乙县人民法院移送的A公司破产案件,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则,应当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并说明理由。【答案】由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三、执转破的征询、决定程序1.征询:(1)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符合破产原因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査。(2)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内部决定程序:(1)一般程序:(2)异地移送:基层法院拟向异地法院移送执转破案件时,应先报请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移送。3.决定移送的异议处理(1)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1基础班-苏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1.决定移送与中止执行(1)常规处理: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注意】《破产法》关于中止执行的时点为破产申请受理后,而执转破程序中的中止执行时点则前移至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之后。(2)例外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但变价处置的价款不能直接分配,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