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更多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757123263基础班-苏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第八企业破产法律制本章考情1.本章规律:本章属于理解性章节,需要结合所举的例子准确理解法条含义。但是,考试的规律比较明显,建议结合往年的主观题揣摩本章的命题规律。同时,本章知识点比较琐碎,建议先把握主线,再各个击破。2.本章变动:(1)根据《保障管理人履职意见》新增“从管理人履职角度解除保全措施”“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反映重整情况”“纳税信用修复”“提升管理人资产处置效率”“税务注销”(2)新增“管理人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对董监高进行任职资格限制登记”本章脉知识点详第一部分破产的申请和受考点1破产申请★★【学习提示】建议考生重点把握破产原因,应对主观题。另外,可以适当熟悉破产申请的提出者分别可以提出什么申请。一、破产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等。2.地域适用范围: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二、破产原因买新课+VX:1005062021原创不易,侵权必第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债务人提出破产+资不抵债情况形式审查即可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提出破产■债务人提出破产+资不抵债状况形式审查难以判2021年2020年2019年卷1卷2卷1卷2卷1卷2单选题1题11题1--1题11题1多选题------案例分析1题101题101题101题101题101题10合计2题112题111题101题102题112题11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更多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757123263基础班-苏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注意】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与破产原因必须独立考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为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或其延伸。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