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球-基础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第六单和解、破产清本单元考情分一、和解程1.申请债务人可以依照破产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提示】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3.债权人会议对和解协议的决议规则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1/2+≥2/3)【提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破产法关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4.人民法院对和解协议的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5.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和解协议的效(一)债务人、和解债权人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提示】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3.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二)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三)和解协议的终止1.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上述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原创不易,侵权必第12021年2020年2019年ABABAB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考核分值0.00.00.00.00.00.0陈小球-基础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2.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