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马兆第七章证券法律制【知识点四】要约收购制四、强制要约制度1.触发强制要约义务的情形:新增(1)通过证交所的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或者部分要约。(2)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或者部分要约。但如果符合豁免规定,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3)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如果符合豁免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2.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豁免事项)(1)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①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②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2)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①经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占该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超过30%;②因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30%;③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④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⑤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⑥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岀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⑦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⑧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举例】A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B公司将其持有的2000万股股票质押给某证券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