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757123263基础班-马兆瑞【第九大板块】非上市公众公司本板块的重点:1.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界定2.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具体要求3.对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和不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上的区别【知识点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2.股票公开转让。【知识点二】股票的定向发行一、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二、股票发行的要求1.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2.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知识点三】信息披露1.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履行强制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说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2.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3.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5.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的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6.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本章重点总结一、证券概述1.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主要是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构成。(1)主板→核准制(2)创业板和科创板及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注册制(3)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适用注册制。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