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基础班-马兆瑞第1页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本章的地位】重点章,法理性强,需要真正理解,不能死记硬背。所有题型均会涉及,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可以独立出题,也可以和公司法、物权法、合同法结合出题,难度较大。【本章的重点】本章共有十节,重点是第2、4、5、7、9节。【本章的题量】4~5题【本章的分值】10~12分【本章的题型】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题。本章教材变化主要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等十三中央部门于2021年2月25日联合下发的《保障管理人履职意见》的规定,对教材作了相应的补充。但对考试影响不大。本章考点详解【第一大板块】破产申请与受理本板块的重点:1.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界定(2)资不抵债的界定(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2.破产受理的效力【知识点一】破产申请一、破产原因1.不能清偿+资不抵债→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的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基础班-马兆瑞第2页2.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资不抵债的情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三、资不抵债的认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提示】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发生破产原因的认定,不以其他连带责任人、担保人也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对每一个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与破产原因必须独立考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五、破产申请人1.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申请。2.债权人(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提出“重整、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出“和解”申请。3.破产企业的职工——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多数决议通过,可以提出“重整、破产清算”。4.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但不能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