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球-基础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六、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执转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示】破产原因+申请,方能启动破产程序。2.管辖(2018BQ1)(1)地域管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3.告知、征询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执行部门内部决定程序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2018BQ2)5.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1)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材料。(2)送达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3)执行程序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4)保全措施不解除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法院负责办理。【提示】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6.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