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马兆第七章证券法律制【知识点二】上市公司的收购三、相关当事人的义务1.收购人的义务(1)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应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或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交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2)禁售义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3)锁定义务①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是,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8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收购办法》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有关规定。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2.被收购方的义务(1)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有上述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作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2)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知识点三】持股权益披一、持股5时:报告和公告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二、持股5后:1.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即3+3),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2.所持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