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马兆第七章证券法律制第七证券法律制本章考情分【本章的地位】重点章。所有题型均会涉及,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几乎每卷必有一道案例分析题。可以独立出题,也可以和公司法结合出题,难度较大。【本章的重点】本章共有六节,均为重点。【本章的题量】4~5题【本章的分值】15~19分本章教材变本章教材变化比较大,主要体现在:新增的内容:1.P233-234页: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2.P238-245页: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内容;3.P251页: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4.P274页: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注册程序、信息披露;5.P293-301页:要约收购制度的相关内容;6.P307-318页:虚假陈述行为的相关内容;7.P323页:操纵市场行为修改内容:1.P274页: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条件;2.P278页: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内容;本章考点详【第一大板块】证券概本板块的重点:1.《证券法》的适用范围2.我国证券市场的划分3.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1基础班-马兆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点一】《证券法》的适用范一、适用的证券范围1.一般性适用:(1)股票(2)公司债券(3)可转换公司债券(4)存托凭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举例:A国的一家公司为使其股票在B国流通,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某一中间机构(通常为银行,称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B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B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公司股票,但有时也代表债券。存托凭证的当事人,在本地有证券发行公司、保管机构,在国外有存托银行、证券承销商及投资人。2.部分性适用:(1)政府债券(2)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述两类证券,仅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才适用本法,其发行等事宜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3.原则性适用:(1)资产支持证券(2)资产管理产品因其发行与交易流程的特殊性,只适用《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其具体规则由国务院特别规定。二、适用的发行方式——证券公开发行具体是指: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交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交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