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中宝-基础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第八企业破产法律制本章考情分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11分,属于重点章节。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关注涉及本章的案例分析题。重点掌握破产受理、债务人财产、破产债权、重整程序以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本章考点结构框第一单破产申请与受原创不易,侵权必第1题型2019年2020年2021年单选题1题1分1题1分1题1分多选题——————案例分析题1题10分1题10分1题10分合计2题11分2题11分2题11分陆中宝-基础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考点1】破产原因(★★★)(P321.《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2.《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9年案例分析题)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提示】只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考点2】破产申请的提出(★★)(P33原创不易,侵权必第2破产原因适用情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资不抵债情况通过形式审查即可判断的案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2)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通过形式审查不易判断的案件陆中宝-基础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1.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1)债务人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2)债权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提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2016年案例分析题)(4)破产企业的职工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清算或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