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晟出品必属精品更多考前精准押题微信:2757123263张泉春-基础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第二应纳税所得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提示】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解释】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提示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示2】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4.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二)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提示】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3)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年利率×持有天数÷365【例题·计算题】某企业购入政府发行的年利息率4.5的一年期国债1000万元,持有300天时以10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企业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答案】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