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王第三章消费税第三消费税谈古论消费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其雏形最早产生于古罗马帝国时期。消费税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目前已有120多个国家或地区征收,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都有。消费税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避免酒的专卖“与商人争市利”,改酒专卖为普遍征税,允许各地的地主、商人自行酿酒卖酒,每升缴税款四文,纳税环节在销售之后,而不是在出坊(酒坊)时,这是我国较早的消费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统一全国税政,曾开征了特种消费行为税,1988年2月22日,国务院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不合理消费现象开征了筵席税。1989年2月1日,为缓解彩色电视机、小轿车的供求矛盾开征了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小轿车特别消费税。消费税因其独特的调节作用,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1993年年底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并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说我国的消费税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设立的新税种,决定在增值税进行普遍征收的基础上,再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其后,我国对现行消费税制度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等方面进行了多次调整完善。消费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一直发挥着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重要作用。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经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颁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选择了11类应税产品,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1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从当年4月1日起,对我国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税目由原来的11个增加调整为14个税目。其中,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新设成品油税目;为了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增加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目;为了鼓励节约使用木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增加实木地板税目;为了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