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班-马兆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原创不易,侵权必究买新课加VX:第1【知识点六】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性质——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二、承揽人的权利义务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向定作人负责。【提示】主要工作需要同意,辅助工作自主决定三、定作人的权利义务1.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作相应支付。2.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本应获得的报酬,从中减去承揽人节省的利益。★【知识点七】建设工程合同一、合同无效的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注意: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在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按照无效合同处理。二、合同无效的处理1.一方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1.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2.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对性例外)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4.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基础班-马兆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原创不易,侵权必究买新课加VX:第25.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当事人的解除权1.发包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