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中宝-基础第七章证券法律制第七证券法律制本章考情分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20分,属于重点章节。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关注《公司法》与《证券法》相结合的案例分析题。本章考点较多,复习难度较大,考生需要有一个良好的心态面对。重点掌握股票与债券的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以及投资者保护制度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其中1套试本章考点结构框第一单信息披露制【考点1】信息披露制度概述(★)(P231.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原创不易,侵权必究各类考试资源精品网课+考前押题微信9861909第1QQ同题型2019年2020年2021年单选题2题2分3题3分3题3分多选题1题1.5分2题3分2题3分案例分析题1题(6问)16分1题18分1题(5问)12.5分合计4题19.5分6题24分6题18.5分陆中宝-基础第七章证券法律制(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2)收购人;(3)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4)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2.强制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解释】以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为法律强制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为标准,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强制信息披露和自愿信息披露。(1)强制信息披露规范主要适用于公开发行的证券。(2)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3)发行人一旦自愿选择披露依法需披露的信息之外的信息,则应采用与强制信息披露同样的披露原则,例如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如果在自愿披露的内容中出现虚假陈述,也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4)自愿性信息披露也应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5)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3.客观信息披露与主观信息披露【解释】以信息披露的内容为标准,信息披露可以分为客观信息的披露和主观信息的披露。(1)客观信息的披露,即“硬信息”、历史性信息的披露,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将其已发生的相关事实依法进行披露,例如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告、管理层和主要股东及其持股变动。(2)主观信息的披露,即“软信息”、预测性信息的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