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张泉春-基础第二节耕地占用税法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一)纳税义务人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2.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二)征税范围1.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2.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3.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4.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5.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一)税率1.由于在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以及与此相关的税收调节力度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方面的差别,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2.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规定适用税额的50%。【提示】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考生需要比较记忆)3.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例题·单选题】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是提高的部分最多不得超过规定税额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