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中宝-基础第七章证券法律制【考点4】要约收购(★★★)(P291.要约收购程序(1)收购数量无论是自愿收购还是强制收购,只要采用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011年案例分析题)【提示】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2)提示性公告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报吿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提示】收购人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公告原因;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3)要约收购期限、撤销①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1陆中宝-基础第七章证券法律制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4)收购要约的变更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内,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①降低收购价格;②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③缩短收购期限;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提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5)收购价格①收购人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②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被操纵、要约价格是否合理等情况。(2018年案例分析题)(6)公平收购①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平等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票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7)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①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