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法基础班-王颖第八节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征方法【考点1】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管(★★★)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1.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预缴税款和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纳税人计税方法预缴税款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差额÷(1+9%)×2%增值税=含税销售额全额÷(1+9%)×9%-进项税额-预缴税款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差额÷(1+3%)×3%增值税=差额÷(1+3%)×3%-预缴税款(一次到位)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王颖有提示1】计税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王颖有提示2】一般纳税人提供的:(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即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2)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王颖有提示3】其他个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3.纳税人差额计税应取得下列凭证(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4.关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5.其他问题(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3)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①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原创不易,侵权必究第1页买新课加V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