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张泉春-基础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本章考情分析本章属于CPA税法非重点章节,历年平均分值在2~3分,以客观题为主。由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计算简单,考点往往集中在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上,考生需要关注这部分内容与应纳税额计算的组合命题。2022年教材主要变化删除了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到期税收优惠。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一、纳税义务人1.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征税范围1.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2.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率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小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2.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提示】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规定适用税额的50%。(考生需要比较记忆)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税张泉春-基础第21.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